债转股中,债指债权,即债务性质的出资;股指股权,即权益性出资。两种出资方式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且作为债权人的受偿优先级往往都是高于股东(权益性出资)的,所以债转股不仅是出资性质上的置换,也会带来很多后续的影响,债权人应当充分考虑个中利弊后再做决定。
要解答“债转股是否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我们需要分情况逐一拆解。
常见非上市公司债转股业务可能一般有三种方式:
方式一、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债权人,将自己所持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与作为该公司股东对该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对冲,实现债权转为实缴出资的形式。
这种形式中业务其实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同时因为债权人也是公司股东,负有出资义务,所以债权人又将收到的清偿款用于实际出资。
不过因为是公司先向个人支付债务清偿款,又由个人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资金出进互抵,在公司账面其实并没有带来资金的实质性变动,因此很多此类业务都不必实际发生资金流,而是以债转股协议作为业务性质的备查资料。公司在将债务转为投资款后,应当就资金账簿(资本公积)变动的金额缴纳印花税,以确立股东实际出资义务的达成。
方式二、作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债权人,将自己所持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变为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的出资额,实质还是从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权益性出资。
这种和第一种的形式很类似,第一步都是债务清偿,然后再用清偿款作为权益性投资,而第二种的特别之处在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权益性投资,并且在工商层面进行注册资本的调增,即股东的增资款。增资是在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基础上发生的增资,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并不会改变100%出资的股权比例,只是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额的上升;如果是多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位股东的增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时等比例出资,则会导致按实际出资额计算的股权比例的变动。
例如、 股东A、B同时持有甲公司的股权,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A实际出资50万元,B实际出资50万元,两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现股东A增资50万元,股东B不出资,则A的持股比例上升为66.7%,B的持股比例稀释为33.3%。
虽然需要就新的股权比例进行工商变更,但是导致上述例子中股权比例的变动原因并不是股权转让,不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股东B也未就股权比例的调整收取任何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不会产生个税。
方式三、作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债权人,将自己所持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受让债权的股东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出让债权的股东。
这种交易形式严格说已经不属于狭义的债转股业务,但是又因其形式看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置换股权,可能会被叫做“债转股”。
其实是股权购买方以自己所持的债权用于支付购进股权的价款,作为股权的转让方会因为收到的是债权而延迟收到实际的股权转让款(取决于债务人的清偿),但是双方仍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一次性确认全部的股权转让所得实现并缴纳所得税,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别的补价方式,应将债权未来可收回利息及本金的折现值作为股权的转让价值,当然实际中股权的价值与债权价值两者的价值确认的内在逻辑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两者能完全相等几乎是很少见的,大概率需要再在债权支付的基础上补价或折价。
三种方式中,一、二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债权人都是以转股公司的债权进行清偿,不能是第三方的债权。而方式三的债权可以是来自于第三方的,只要是债务人未来能履行清偿义务的,都可以作为股权的转让作价。
以上是关于“债转股是否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一问题的解析,欢迎遇到同类问题的朋友后台留言参与讨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