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股权“平价转让”可行吗?

中道咨询 2025-07-25 中道原创


在股权交易实践中,“平价转让”(即转让价格等于或接近原始出资额)因其表面上的“零税负”或“低税负”效果,常被个人股东考虑。


然而,税务实践中,个人股权平价转让并非简单的“自由定价”,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税法原则:公平交易与反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进行核定征收的权力。


在实务中,为什么很多企业股权转让会被税务关注呢,我们认为可能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侥幸:

1普遍性:很多自然人股东直观认为“没赚钱就不用交税”。


2动机性:常被用于关联方交易(如亲属间、关联公司股东间)、规避高额税负(尤其标的公司有大量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增值时)。


股权转让的核心原则:股权转让价格应反映股权的公允价值


案例分析


案例1:高净资产下的“1元”转让陷阱


A先生持有甲公司10%股权(原始出资额10万元)。经过多年经营,甲公司净资产达3000万元(对应A先生份额为300万元)。A先生欲将其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好友B先生(非亲属)。


分析A先生认为,既然双方自愿且签订了1元转让协议,就可以按“平价转让”申报,个人所得税为0


税务风险点:


转让价格(1元)远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300万元),符合67号公告“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同时转让对象是好友,不符合67号公告第13条列举的“正当理由”(非亲属、非特定关系)。


税务视角:


税务机关会认定本次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最可能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即按3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收入 (300) - 财产原值 (10) - 合理税费 (假设忽略) = 290万。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290*20% = 58万元。


同时,A先生需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可能面临罚款。


案例2:亲属间“平价转让”的边界:


C女士持有乙公司30%股权(原始出资额30万元)。乙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对应C女士份额300万元)。C女士欲将其股权以30万元(原始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其儿子D先生。


分析 C女士认为,转让给直系亲属(儿子),符合“正当理由”,可以平价转让。


税务核心


转让价格(30万)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300万),表面看“价格明显偏低”但是 转让对象是其儿子,属于67号公告第13条第(二)项规定的“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这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理由”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明母子关系。


 税务视角:


在提供充分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后,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可该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 (30) - 财产原值 (30) - 合理税费 = 0


个人所得税=0 (但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


 重要提示:


即使是亲属间转让,如果价格过分低于公允价值(比如象征性的1元),虽然因正当理由可能免于核定,但需警惕未来D先生再转让时,其取得成本(30万或1元)将被锁定。如果未来公司价值大增,D先生转让时的税负会非常高(因其成本低)。因此,在合理范围内接近公允价值定价,有时对家族整体税负更有利。


案例3:亏损企业平价转让的争议


E先生持有丙公司20%股权(原始出资额20万元)。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数(-50万元)。E先生拟将股权以20万元(原始出资额)转让给F先生。


分析 E先生认为公司是亏损的,净资产为负,20万转让(等于成本)是合理的,甚至“卖贵了”。



税务风险


转让价格(20万)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负数,即-10万)。从净资产角度看,似乎没有“偏低”综合判断:


1公司是否具有潜在价值?(如专利、品牌、特殊资质、土地大额未售资产等)


2该行业同类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的转让价格如何;


3是否存在其他证明公允价值的证据(如近期融资估值、第三方评估报告)。


  如果20万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上同类亏损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者显著低于公司潜在价值的评估值,仍可能被认定为“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对于“偏高”,税务局通常不会调整(纳税人多缴税是其自由),但“偏低”则会被关注。


税务处理:


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以原价或略低于原价转让,相对风险较小,但并非绝对安全。


强烈建议: 


转让前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净资产评估报告(尤其是账面净资产为负时),并参考评估价值确定转让价格保留评估报告作为证明转让价格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价格低于公允价值(例如发现公司有重大未入账资产或潜在价值),仍可能启动核定程序。


、如何规避“平价转让”的税务风险?


1敬畏公允价值:树立股权应按公允价值转让的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2善用“正当理由”: 如果确实需要低价转让(如亲属间传承),确保符合67号公告第13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并准备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聘请专业评估:对于非关联方交易、或公司净资产显著高于/低于账面值、或存在特殊资产/负债的情况,务必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是证明转让价格合理性的最有力证据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转让日。


4关注净资产变化:在签署转让协议前,务必获取公司最新的、经审计(或至少是内部准确核算)的资产负债表,计算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这是税务机关核定的首要依据。


5留存完整证据链:保留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评估报告(如有)、证明身份关系的文件(如适用)、公司财务报表等所有相关资料,备查期通常为5年。


6及时合规申报:无论是否有税,都必须按规定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相关资料。


个人股权能否“平价转让”答案绝非简单的“是”或“否”。其核心在于转让价格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反映了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被税法认可的“正当理由”。无视净资产增值、行业惯例和潜在价值,意图通过“平价”或“象征性价格”转让规避税负的行为,在日益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下,无异于“掩耳盗铃”,必将面临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承担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后果。


尊重税法、敬畏规则、留存证据、专业咨询,才是实现合规、安全、有效股权转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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